禅城的谭生于2007年被苏州某公司高薪聘任,公司还为其购房一套,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六年。谁知到第三年,双方关系破裂。谭生欲折返房款,公司要追回房产,只好诉诸法院。
纠纷公司高薪礼聘 员工中途离职
2007年1月,谭生应聘至苏州市某科技公司,公司为其在南海桂城购房一套。双方还约定,如谭先生在合同期内离职,要无条件返还该住房,期满后则可归其所有。房子登记在谭生妻子名下。
三年后,双方因绩效奖、社保等问题,出现龃龉。2010年春节起,谭生就不再回公司上班。
公司认为谭生擅自离职,多次协商无果,公司将谭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房屋。南海法院受理后,房屋被查封。
判决双方均有错 员工须返还房款
南海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一方面,公司未向谭先生足额支付绩效奖,也未按约定向谭先生支付购买社会保险的费用;另一方面,谭先生未依约定将购买房产的一切相关手续证照交由公司保管。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讼争房产继续登记于谭先生妻子的名下,谭先生根据其在公司工作不足合同期的时间占协议约定合同期的比例,向公司返还房款,22.5万元。
法官说法
双方都有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下,不少企业为留住或激励优秀人才不惜重金奖励员工,但是对合同约定的一些细节性的义务也没有认真全面履行,从而成为一种导致员工离职的“离心力”。同样,一些员工认为该奖励已经“到手”就属于自己,不依约履行义务,日后仍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记者邵铭 通讯员 卢柱平 徐伟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