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作出一定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
婚姻法之变
●1980年
婚姻法在30年后进行首次修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首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001年
婚姻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继原有的“共有财产”、“约定财产”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并对这三种财产的形式首次进行了具体规定。
●2001年12月24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针对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
●2008年1月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最高法启动司法解释(三)的起草,昨日公布。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邢世伟 杨华云 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