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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禁止商业、办公用房以“公寓”用语进行销售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9-11-30  来源:人民网

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加强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指出,除服务型公寓外的商业、办公类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不得在商业、办公用房销售过程中以“公寓”“公馆”“×房×厅”等用语或设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样板房误导消费者。根据通知,在商业用地上建设的服务型公寓,其计容建筑面积占商业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用地性质兼容商业的,服务型公寓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商业计容建筑面积的30%。各区政府可根据区域发展要求,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进一步确定本区域内服务型公寓式的设置区域和可建比例。

通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要求,批准为办公项目的,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时,房屋规划用途应统一登记为“办公用房”,不能以“公寓式办公、单元式办公、单间式办公等”用途进行登记。另外,除服务型公寓外的商业、办公类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不得在商业、办公用房销售过程中以“公寓”“公馆”“×房×厅”等用语或设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样板房误导消费者。商业、办公建建筑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必须集中设置,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根据通知,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不得设置服务型公寓(除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已出具规划条件的按原规划条件要求执行)。在商业用地上建设的服务型公寓,其计容建筑面积占商业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用地性质兼容商业的,服务型公寓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商业计容建筑面积的30%。在设计要求上,服务型公寓应按不低于公寓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设置管理用房,zui低不少于50平方米,zui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采用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其建筑立面应做公建化处理,阳台应封闭且不得外挑,如设置空调室外机,应做隐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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