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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2-07-26  来源:永兴县政府网

永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  县农村养老保险站(以下称“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和村级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试点的宣传发动、信息采集、参保动员、扩面征缴、资格认定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新农保工作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八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按本办法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龄统一以我县启动新农保试点时参保人员的户籍年龄计算,缴费年龄为16-59周岁。

第九条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构成。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困群众参加新农保给予扶持和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鼓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依次类推,缴费500元,财政补贴50元),补贴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元。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条  政府对困难群体实行分类补贴。

(一)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凭一、二级《残疾人证》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对农村“五保户”人员,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对农村身患绝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县财政对农村困难群体的补贴,一人符合多种补贴情况的,只享受一种补贴,并按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新农保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十二条  政府只对当年度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实行补贴,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补贴。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  参保人按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得同时参加新农保。

(一)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审核其户籍、年龄等相关资料后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参保登记表册;

(二)相关参保登记表册、资料报送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建档立卡,县建立信息数据库、台账,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各乡镇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区内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应保尽保。

第四章   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十四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等组成,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或委托其亲属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农保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经所属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金支付

第十七条  县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领取人凭《新农保待遇领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月领取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139(计发月数)(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八条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村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二十一条  全县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启动新农保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老年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同村籍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二十二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各村委会每年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及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待遇享受人员应于每年的10月份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生存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其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结余的本息(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并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自受理次月起发放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从受理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出的,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跨省转入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县转移,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进入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收入户,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新农保养老金由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级人民政府的基础养老金及补贴资金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第三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督促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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