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永兴房产网 > 湖南永兴 > 永兴信息 > 正文
永兴县廉租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试行办法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2-07-26  来源:永兴县政府网

永兴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和《湖南省推进廉租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方案》(湘建保〔2010〕2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行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是指2010年度以来由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新建的廉租住房(含县工业园内廉租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关镇坳头上、沙子江、文昌、滨河路、干劲路、井凉街、龙山路及开发区人民路社区所辖区域。

第四条  县房产管理局为廉租住房(包括购买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共有产权方案的制定和政策的解释及共有产权保障对象的审定,县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县县城区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

(二)申请人属无房或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三)申请人正在享受城市低保,或属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购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必须是经公示的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经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一套统一确定为可实施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但原已入住的廉租住房,由县房产部门收回。

第七条  实行与准入脱钩原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不能建立在共有产权基础上,不得把廉租住房配租与共有产权结合在一起),在达到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况下,保障户可以自主选择住房租赁、产权共有购买两种居住模式。住房租赁是指保障对象按县物价部门核定价格和相关规定定期交纳房屋租金;共有产权是指保障对象通过申请并出资购买房屋而获得部分或全部产权。

第八条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实行购房人和政府按份共有。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以及土地征收成本和项目报批资金等全部开发成本形成。保障对象的产权份额按照其出资额占住房开发成本的比例核定。保障对象可逐步提高出资比例,增加产权份额,当出资额达到住房全部开发成本时取得全部产权。

第九条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成本价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及土地报批成本、报建规费、建安造价、管理费、税费、小区设施配套费等。由县房产部门提供廉租房开发建设成本资料,县物价部门进行成本审核后,与房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商议,按照廉租住房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提出初步方案,呈报县人民政府或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县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价格认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出售过程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严格的上市准入制度。

(一)住房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后,由县房产部门统一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房产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产权比例”。

(二)购买房屋产权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抵押、继承、捐赠等。五年后要求上市交易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上市交易。凡将所购买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再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

(三)购买廉租房房屋产权,在五年内确因特殊情况需退购的,由县房产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费后进行回购,回购后继续作为廉租房。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

1.廉租住房购买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婚姻证明;

3.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低保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

4.现有住房状况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单位及居住所在地的城关镇人民政府或县开发区出具的住房证明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交原件或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请人经户口所在地社区初审并张榜公布确认后,并经民政部门进行资料复查后,报县房产部门审核。

(三)县房产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产部门申诉。

(四)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暂时供应不足时,应优先解决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对象,其余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县房产部门签订购买合同。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栋号、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

(二)款项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约束;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六)购买人在取得产权后五年内出现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时,由政府回购其已购产权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或办理购房手续,在房产部门催告后15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签订合同或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购房申请。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产权拥有者或居住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对廉租住房进行拆改和影响房屋安全性能的装修。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的产权拥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廉租住房小区管理规定,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按照销售总额的2%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财务核算制度。以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形式筹集(回收)的资金,必须设立财政专户,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的支出和弥补历年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缺口,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购买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以户为单位,一户只限购买一套廉租住房。

第十九条  凡已购买廉租住房全部产权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提交不实资料,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共有产权廉租房的由房产部门追回廉租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只能用于自住,其产权拥有者不得将共有产权廉租房私自转让或用于出租牟利,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否则,由房产部门直接收回其购买的廉租住房,不计息并扣除折旧费后退回购房款,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没收违法出租收益,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廉租住房租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永兴房产网|网站域名:www.880735.com|永兴房地产新闻门户网

永兴楼盘二手房信息平台,按Ctrl+D快速收藏本站,请记住网址并发给永兴老乡分享哦!

永兴房产网 - 永兴新闻房产楼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