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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2-07-26  来源:永兴县政府网

第三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督促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组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并按照省级管理模式,将参保信息输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针对城镇居民居住分散的特点,免费为城镇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服务对象多、工作任务重,要充分发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

(一)各乡镇(社区)和居委会主要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公示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资料、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三)建立乡镇(社区)和居委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长效保障机制,按每年实际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安排基层经办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九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八条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制度衔接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采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由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机构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上级出台的有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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