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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3-07-05  来源:永兴县政府网

永兴县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筹集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切实推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解决无房缺房职工的住房困难,维护好职工利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财规〔2000〕23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4〕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11号),以及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发〔2002〕52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和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策性住房资金是政府、单位、个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规定建立的政府住房基金(又称政府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

第三条  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办”)负责本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以外的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县财政部门履行资金监管、支出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等职责;县审计、物价、监察、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县辖区内所有部门和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  对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对在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征收、使用和管理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县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归集征收


第六条  政府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总收入,按规定提取15%用于房改房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的余额由政府统筹,纳入政府住房基金。

(二)出售直管公房的收入,按规定提取15%用于住宅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的余额以及房管机构改制后的余额纳入政府住房基金。

(三)企业(不含改革改制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售房款总收入中按照30%的比例统筹,纳入政府住房基金。

(四)从2006年起,以不低于1996—1998年期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为基数,财政预算安排住房补贴资金且在以后的年份保证、稳定其资金来源。

(五)对各单位(含条管单位)每年执收的非税收入的1%缴纳入政府住房基金。

纳入政府住房基金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包括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含各类非公有制机构)在履行和代行政府职能过程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或政府信誉,所收取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国有资产(资源)收益以及其他非税收入。

(六)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比例缴纳的用于县本级建设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缴纳比例在上级政府没有具体规定之前按30%的标准执行。缴纳县财政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七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将单位存量自管公房出售收入和出租税后收入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非税收入收益的单位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计缴本年度的单位住房基金。

第八条  个人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资金。

第九条  凡单位售房款由政府统筹,纳入政府住房基金管理的,由县住房办直接划转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要求向县住房办如实申报并缴纳政策性住房资金。

(一)执收非税收入应缴纳政府住房基金的缴款义务人,于每月10日前申报其上月的非税收入并缴纳政府住房基金;

(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申报其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并计缴建设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非税收入收益的单位为单位住房基金缴款义务人,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申报其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并计缴单位住房基金。

(四)按规定应补缴政府住房基金或单位住房基金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报并缴纳其应补缴的政府住房基金或单位住房基金。

第十一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期限或在接到缴交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觉按规定缴纳政府住房基金或单位住房基金,逾期不缴纳或拒绝缴纳的,对逾期迟缴部分按日收缴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予以直接代扣代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并实施政府住房基金或单位住房基金的代扣代缴制度。

(一)属财政拨款的缴款义务人,其应缴纳的政府住房基金或单位住房基金,由县财政直接代扣代缴;

(二)缴款义务人的非税收入纳入了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或其他有关机构管理的,其应缴纳的政府住房基金或单位住房基金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或其他有关机构直接代扣代缴;

(三)纳入县会计集中核算的缴款义务人,其应缴纳的政府住房基金或单位住房基金由县会计核算中心直接代扣代缴;

(四)缴款义务人在县住房办有单位住房基金的,其应缴纳的政府住房基金可以由县住房办直接从其单位住房基金中扣缴。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县会计核算中心、县住房办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应当自代扣代缴之日起5日内,按资金性质将代扣代缴收入分别划入政府住房基金专户或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代扣代缴单位每月须将所代扣金额向县住房办结算一次。

第十四条  县住房办应当按规定执行政策性住房资金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多征、少征或擅自减征、免征。对以前年度按规定应缴而欠缴的政府住房基金或单位住房基金要予以追缴。


第三章  提取使用


第十五条  政府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都必须纳入政策性住房信贷资金来源。政策性住房信贷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经县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购买国债。

政策性住房资金信贷业务具体操作办法比照商业银行信贷或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住房基金主要用于:

(一)弥补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的不足;

(二)廉租住房建设支出;

(三)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征收、使用和管理中所需的征收经费和业务经费;

(四)其他房改支出。

第十七条  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

(一)单位自管住房的维修、改造;

(二)单位职工住房补贴;

(三)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征收、使用和管理中所需的征收经费和业务经费,其提取金额为应缴纳的单位住房基金的10%;

(四)其他房改支出。

第十八条  改革企业单位住房基金中的售房款收入,除累计提取15%用于房改房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外,其余部分可以凭按规定批准的企改职工安置方案兑付用以安置职工。兑付资金一时不足,应当统筹兼顾按相应比例分期分次兑付给有关改革企业。

第十九条  为集中资金,向改革企业单位支付住房基金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在全县企业改革全面完成之前,县住房办不得因其他用途办理单位售房款支付业务。

第二十条  个人住房基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

(一)购买、建造和大修理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工作异动到县外的或出国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策性住房资金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办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部门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县财政局、县住房办、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政策性住房资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核算。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汇缴结算户,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收缴、分配和核算。

(一)住房公积金实行财政、单位和个人多方筹集、共同负担、按比例缴纳的方法。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配套资金(以下称财政部分)和单位综合预算按规定列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下称单位部分)须按进度及时划缴住房公积金汇缴结算户。

(三)县工资发放中心代扣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以下称个人部分)应在代扣之日起5日内缴入住房公积金汇缴结算户。

(四)住房公积金补贴实行按单位分户核算,财政比例配套,审批拨付的管理方式。凡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到位的,县财政局则编制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分配表按规定比例配套,并及时划缴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账户,再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7日内计入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不得拖延、滞压;凡单位部分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到位的,则财政配套部分不再拨付,转由单位全额负担。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按规定设立政府住房基金专户,对政府住房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归集征收的政府住房基金直接缴入政府住房基金专户,根据政府住房基金用款计划支出项目和入库进度拨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办应按规定设立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将归集征收的单位住房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单位住房基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拨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办应按规定在银行设立房改基金专户,对财政拨入的住房补贴资金和从单位售房款中直接统筹的政府住房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办应按规定在银行设立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对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资金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专户储存。对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应严格把关,限用于住房消费。

住房补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商县住房办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住房办会同县财政部门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及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批。发放时要定期向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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