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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调整方案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4-09-22  来源:永兴县政府网

永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湘卫合管发〔2014〕4号)和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住院统筹补偿政策的通知》(湘卫合管发〔20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新农合补偿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新农合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补偿比例执行省级文件;执行省级新农合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1200元调整为1800元,补偿比例50%不变。

(二)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三级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湘南学院附属医院)的住院起付线由800元调整为1000元,补偿比例60%不变;二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为800元、60%不变。

(三)县内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补偿比例调整如下:

1.县人民医院住院起付线由300元调整为400元,补偿比例由80%调整为82%。

2.县中医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住院起付线由200元调整为300元,补偿比例86%不变。

(四)新农合定点民营医院住院起付线、补偿比例调整如下:

1.县内定点民营医院住院起付线300元不变,补偿比例由70%调整为73%。

2.县外市内定点民营医院住院起付线统一调整为800元,补偿比例60%。

二、调整多次住院免扣起付线标准

将新农合住院患者多次住院起付线免扣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3000元。

三、调整毒蛇咬伤补偿标准

将利用抗蛇毒血清治疗毒蛇咬伤每人次补偿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

四、确定普通门诊补偿试点村卫生室和补偿标准

2014年在马田镇明星村、湘阴渡镇堡口村、金龟镇唐公村、柏林镇荷塘村、鲤鱼塘镇花坪村等5个村卫生室实施普通门诊补偿试点。普通门诊补偿标准参照乡镇卫生院补偿标准执行,即起付线10元,补偿比例60%。试点成功后按照“成熟一家、定点一家”的办法逐步铺开。

五、其它

(一)本补偿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此次未作调整的其它补偿标准按原有标准执行。

(二)本补偿标准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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