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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5-01-25  来源:永兴县政府网

永兴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是指永碧湘城镇带中心城区及郴永大道两厢各500m的范围(包括便江镇所有社区和城郊、白头狮、铜角、康绪、便江、水南、周家、茶园、塘下、同心、碧塘、牌楼、同意、乌泥、塘门、铁炉、锦里、注江、城东、观前、灵坎等21个村,湘阴渡镇堡口、松柏、山冲、湘阴等4个村)及工业园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征拆安置办),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发布拟征地公告;

(二)协同项目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审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七)审核征地补偿标准;

(八)协调处理征地拆迁安置争议;

(九)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十)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委会负责以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做好群众工作,使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协同做好征地补偿调查、登记工作;

(三)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五)巡查、制止、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抢栽抢种抢建行为;

(六)协调处理征地拆迁安置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五条 项目指挥部负责以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提供开展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所需资料;

(二)负责召集组织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现场调查核实;

(三)对已签定的征地补偿协议按程序申请拨付补偿资金;

(四)负责召集组织相关部门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台账的建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设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户。县征拆安置办根据签订的补偿协议金额在三个月内核拨到位,并根据永政办发〔2013〕7号文件精神核拨乡(镇)工作经费。拆迁工作经费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核拨。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全国土地调查地类为依据,与土地调查地类有异议的,按拟征地公告发布前三年的实际用途确定。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郴政发〔2009〕3号)、《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兴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告》(永政通〔2013〕2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及除正常耕种外的抢栽、抢种青苗、林木,抢建建(构)筑物、设施,抢装饰装修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坟墓搬迁由县征拆安置办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由墓主的亲属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逾期未作处理的,由建设单位按深埋处理,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征地范围内原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租赁、联营、合伙开发等流转行为,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终止。流转行为终止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十三条 不能参照《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的,由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征地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认定。对改良、嫁接等特殊品种的果树,其种植密度和苗高、冠幅的界定由专家按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拆迁户应过渡安置的,过渡安置费的发放期限按以下规定发放:属宅基地安置的,原则上按6个月的过渡安置期;属公寓楼安置的,从交付钥匙之日再延期3个月。

第三章 征地拆迁安置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安置对象为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村民家庭:

(一)依法批准建设的拆迁户房屋及无建(构)筑物的宅基地在征收土地范围之内。

(二)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经审核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常住在土地被征收的村组。

关于户口分、立户问题。严格农业户口分、立户制度,由县征拆安置办负责组织公安、国土部门和乡镇政府联合审核。农业户口分、立户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①一户只有一子女的,不得分、立户;②单传四代同堂户可伴靠分立一户;③一户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户,其已婚子女可分、立户,但必须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

关于凭户口安置问题。(1)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四种类型迁入农业户口可以参与当地拆迁补偿安置。(2)离婚分户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离婚双方可以各按一户享受拆迁补偿安置:①离婚时间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②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实;③有一方再婚,且再婚一方的配偶户口已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④再婚一方的配偶户口迁入时已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同意落户,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它集体财产权益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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