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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个人划拨土地转让、已出让土地超批准出让红线、改变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处理意见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5-04-13  来源:永兴政府网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县内个人国有划拨土地转让、国有出让建设用地超批准出让红线、已出让土地改变容积率等问题补缴土地出让金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划拨土地申请转让、出让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一)补缴对象

  1.在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下,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用途,使用者申请划拨土地转出让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的。

  2.划拨土地上住宅依法转让的。

  (二)补缴标准

  实际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比例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文件执行,具体为:商业用地不得低于应成交价款的40%,商品住宅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5%,工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25%,其它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0%。

  (三)处理办法

  1.由原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国土部门集中申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2.个人300平方米以下的(含300平方米),按最新基准地价体系中标定地价计算,由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联合计算并征收;300平方米以上由县国土资源局、项目业主共同委托三家评估机构对拟转让、出让土地进行评估,并按照基准地价与评估地价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报县地价会审委员会集体会审。

  3.申请人根据县地价会审委员会集体审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报县政府审批。

  二、已出让土地超批准出让红线或改变容积率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一)补缴对象:已出让土地超批准出让红线或改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

  (二)处理办法:

  1.已出让的土地超批准出让红线的,先由县城建联合执法大队或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依法处罚到位,再作以下处理。

  ① 超用地红线300平方米以下的(含300平方米),由县国土资源局、项目业主共同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评估进行评估,按照基准地价与评估地价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报县地价会审委员会集体会审,业主按审定的批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县国土资源局报县政府批准,再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② 30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项目业主共同委托三家评估机构评估,按照成交价与评估价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报县地价会审委员会集体会审,业主按审定的批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县国土资源局报县政府批准,再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③ 超占集体土地的,由县城建联合执法大队或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依法处罚到位,县国土资源局报省批准农转用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擅自改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先由县住建、规划部门依法处罚到位,再作以下处理。

  ① 建筑面积净增加300平方米以内的(含300平方米),由县国土资源局、项目业主共同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基准地价与评估地价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报县地价会审委员会集体会审,业主按审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再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② 30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项目业主共同委托三家评估机构评估,按照基准地价与评估地价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报县地价会审委员会集体会审,业主按审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再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三、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由县城建联合执法大队按规定和程序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按规定和程序审定。

  四、本处理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其规定;具体实施单位为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应按本处理意见严格操作。

  五、本处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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