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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5-06-14  来源:永兴县政府网

永兴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单位《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58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4〕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司法救助等社会救助(以下简称为“社会救助”)时进行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统称为核对家庭。

第四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当依法、客观、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二)动态管理原则。依据核对家庭的就业情况和家庭收入动态变化情况,应定期对已认定对象进行清查并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三)整体联动原则。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与城乡低保标准挂钩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民政部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农办、编办、发改、公安、司法、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国土资源、卫生、人口计生、物价、统计、住房公积金管理、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工商、广电、税务、电力、自来水、技术监督、人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并加强与各部门之间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的有效衔接。

第六条  县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全县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核对和认定,出具有关核对证明并及时反馈给申请认定单位;负责全县信息比对系统的管理运行;及时办理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有关核对工作等。

村(居)委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申请受理、评议、公示及其他日常服务工作。

第七条  凡申请享受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授权相应主管部门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委托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对申请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应当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提供委托书、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承诺书等材料。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在获得授权和接受委托后,开展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向相关社会救助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主管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及相关部门配合县认定中心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县公安、人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农业、林业、卫生、工商、税务、金融证券、技术监督、住房公积金、民政、统计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无偿提供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与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的信息,与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实现网络对接、信息共享。要求各单位信息即时更新,或按月或按季度适时更新,最少每半年更新一次。

(一)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车辆等信息;

(二)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失业登记、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金及退休金等信息;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信息;

(四)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房产拥有、交易、租赁等信息;

(五)农业、林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提供各种惠农补贴、种植、养殖等信息;

(六)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医疗补助等信息;

(七)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等信息;

(八)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的纳税等信息;

(九)金融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协调获取存款、有价证券、保险等信息;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十一)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婚姻状况、殡葬状况、社团登记等信息;

(十三)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关信息;

(十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能力建设,搭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设立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调查、核实、评估、报告等具体工作,并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聘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每年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内容

第十二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县上年度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0%以下。

第十三条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未成年子女,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兄、姐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兄(弟)、姐(妹)作为监护人的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

(五)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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