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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2-2010年)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08-07-27  来源:永兴县国土局

永兴县2002年-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1规划目的: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土地资产优化配置;为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依据,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实现本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土地可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县域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1.2 规划原则: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平衡。

1.3 规划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发[1997]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湘政办[1998]31号、郴政办[1997]42号《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永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

1.4 规划范围:

永兴县所辖全部土地(以下简称规划区),土地总面积为1979.0045平方公里。

1.5 规划期限:

以1996年为规划基期年,2000年为规划阶段目标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本规划所指的规划期均指1997——2010年。

1.6 规划效力:

本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具法定效力。县域内任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各行业和各专项用地规划以及各乡(镇)土地利用规划要与本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本规划。

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因客观情况变化和实际需要,需对本规划修改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利用方针与目标

2.1 土地利用的方针:

2.1.1 全面保护农用地。全面保护农用土地,特别注重对耕地的保护,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坚定不移地把耕地保护放在土地利用与管理的首位,确立用途管制规则,制止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随意转为建设用地。

2.1.2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建立土地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机制,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地尽其用。

2.1.3 实行开源与节流并举。各项建设首先应利用存量土地和低效土地,各类农业用地应注重集约经营,通过节地挖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有效增加土地供给。

2.1.4 注重土地可持续利用。坚持土地开发、利用和整治、保护相结合,防止过度开发和掠夺利用,调整用地结构,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统一。

2.2 到规划期末,本规划区土地利用的具体目标如下:

2.2.1 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规划期内,净增耕地100公顷。耕地总量由现在的34010.27公顷增加到2010年末的34110.27公顷,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9118.47公顷,保护率为85.6%。

2.2.2 用地保有目标:

2010年末农用地总面积达到168670.24公顷。其中耕地:34110.27公顷,园地1199.03公顷,林地121949.63公顷,牧草地4881.19公顷,水面6530.12公顷。

2.2.3 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2010年末建设用地规模不含新建水库水面控制在12786.58公顷以内,含新建水库水面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813.02公顷以内,其中允许占用耕地控制在420.00公顷以内。

2.2.4 土地开发、整理及复垦目标: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到2010年末新增耕地520公顷,新增林地106.85公顷。

2.2.5 低产农用地改造目标:

到2010年末改造低产耕地5500公顷,改造低产园地250公顷,改造低产林地12924公顷,改造低产水面2403公顷。

2.2.6 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目标:

到2010年土地利用率、土地垦殖率和土地经济密度分别达到92.77%、15.2%和19212元/公顷。

2.2.7 土地环境改善目标:

到201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56%,水土流失面积控制在60公顷以内,旱涝保收面积达到19665公顷。

3、土地利用分区

3.1 根据土地的适宜性为基础;以土地利用调整秩序、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便于实施管理为原则,按照土地资源的特征、主导用途的差异,本规划区共划分九个用地区,即农业用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和其他用地区。

3.2 农业用地区:总面积 35412.03公顷,占规划区土地总面积的17.89%,包括规划期内安排的所有耕地和沟渠、道路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设施用地以及农田间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

农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鼓励农业用地区内的其他用地转为农业生产服务和直接为在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其他用地,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依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格管理;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或擅自占用耕地挖沙、采石、建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3 园地区:总面积1199.03公顷,占本规划区土地总面积的0.61%,本地区包括规划安排的面积较大,集中分布的各类菜地、果茶园用地、花卉园艺用地及其他类型的零星用地和规划确定为种植园作物的宜耕后备土地资源,且连片面积不小于1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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