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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首例高空抛物伤人 索赔无门起诉开发商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0-08-09  来源:郴州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熊玉健)受人关注的永兴县首例高空抛物砸伤楼下拾荒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日前在该县法院一审审结,丽江兴城楼盘的开发商被判在法律文书生效后30日内赔偿拾荒女朱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及营养费共计194659.1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233元。

  2009年10月8日上午11时14分许,拾荒女朱某在新开发的永兴县丽江兴城楼下捡拾废品时,被该楼上丢下的垃圾砸伤昏迷,当即被人送至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创伤性休克;2.双髋臼及左髂骨粉碎性骨折;3.腰1、腰2、腰3、腰4骨骨折。朱某住院一个月后,因家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于同年11月8日出院回家休养。出院医嘱为:转上级医院治疗并全休半年。2009年11月30日,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伤残鉴定,朱某左下肢髋关节功能丧失80%以上,构成六级伤残,腰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左髂骨及左髋臼骨折为九级伤残。朱某受伤后,共支付住院医疗费9539.60元,法医鉴定费590元。

  朱某受伤昏迷后,即有现场群众向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当日以过失致人重伤立案侦查,该案至判决日止尚未侦破,抛物人究竞是谁无法确定。为索要赔偿,朱某出院后曾四处告状,在索赔无门的情况下便于2010年1月将丽江兴城楼盘的开发商郴州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永兴县丽江兴城于2008年10月开盘出售,至案发时尚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朱某据此要求楼盘开发商赔偿其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永兴县丽江兴城属郴州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该公司作为丽江兴城的所有权人,当朱某举证证明损害事实系由其开发的丽江兴城楼盘上抛坠物致伤时,其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因此,郴州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丽江兴城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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