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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再就业 东窗事发被起诉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1-03-12  来源:永兴党政网

    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对邓某诉该县某局职工曹某叔侄侵犯姓名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裁决,法庭依法判令曹某之侄立即停止使用假冒邓某身份信息所办理的二代身份证,并判决曹某叔侄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邓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邓某交通费200元和精神抚慰金2000元。

    现年33岁的邓某与现年41岁的曹某原为永兴县樟树乡农技站的职工,双方关系较好。几年前,永兴县委、政府为解决本县部分下岗和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困难,曾发文规定该县矿征办所属的全县煤炭税费验票站验票员的招聘对象为本县范围下岗或失业的困难职工。2008年7、8月的一天,曹为将其在农村的侄子安排到矿征办所属的煤炭税费验票站上班,便打电话给具有下岗职工身份且已自谋出路外出打工的邓某,在未说明具体用途的情况下要邓某将身份证借给其使用,后因邓某未办理二代身份证而借用不成。2009年1月4日,曹使用虚假证明和邓某的一代身份证复印件到县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冒用邓的身份信息为其侄子办理了二代身份证,该身份证除照片显示为曹某侄子外,其他登记信息均属邓某特有。随后,曹某之侄冒用邓某的身份被县矿征办马田煤炭税费验票站招录为验票员,后又调至樟树乡煤炭税费验票站上班。2010年2月4日,邓某在为女儿办理户口落户时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便找到曹某质问,要求曹立即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同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和举报。曹某承认自己冒用邓某的身份信息为其侄子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并将冒用的二代身份证交还给了邓某。2010年2月11日,永兴县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曹某及其侄子的行为已构成冒用他人身份证为由给予曹某侄子罚款400元,给予曹某行政警告、并罚款200元。事发后,永兴县矿征办按相关规定将曹某替其侄子交纳的5000元保证金转为罚款,并将其侄子辞退。2010年6月9日,原告一纸诉状将曹某叔侄俩人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俩人立即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其交通费200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曹某为将其侄子安排到永兴县矿征办上班,采用非法的手段,假冒邓某系该县樟树乡农技站职工的身份信息为其侄子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其侄子持假冒邓某的身份证到永兴县矿征上班,曹某叔侄俩人的行为构成了对邓某姓名权的侵犯,给邓某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邓某要求曹某叔侄俩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其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考虑到曹某叔侄冒用邓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二代身份证后,除曹某之侄持假冒的身份证到永兴县矿征上班侵犯了邓某姓名权外,尚无其他证据证实曹某叔侄还有其它的侵权行为,邓某发现曹某叔侄冒用其身份信息后即找到曹某,曹某也及时将假冒的二代身份证交还给了邓某,侵权行为至此已停止,影响未再扩大,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后果不是很严重,故由曹某叔侄给予邓某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即可,综合该案的具体情况,确定为2000元较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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