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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4.17” 爆炸案全部责任人全部处理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1-03-12  来源:永兴党政网

    永兴“4.17” 爆炸案 最后一名涉案公职人员被判拘役
 
    日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永兴“4.17” 爆炸案中最后一名涉案公职人员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某在任永兴县樟树乡煤管所所长期间,收受青山背煤矿贿赂款,疏于管理,放任青山背煤矿长期进行非法原煤生产,后该矿发生重大火药爆炸,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鉴于火药爆炸的原因较多,被告人在其中的责任相对较小,且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故从轻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000元上缴国库。至此,在永兴县“4.17” 爆炸案中涉案的10名责任人和14名公职人员(含企业管理人员3名)均被依法处理。

    2009年4月17日,储存在永兴县青山背煤矿(系非法煤矿)秘密炸药库内的500余公斤炸药、1000余发雷管发生爆炸,造成20人死亡、5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5万元。事故发生后,各级党委和政府非常重视,司法机关迅速提前介入调查,成立“4.17”专案组,在依法查处“4.17” 事故矿主违法犯罪的同时,积极查办“4.17”事故背后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的渎职犯罪。该案共有李武义、李大军等10名事故责任人和包括郴州市煤炭局原总工程师唐东红、煤管科科长喻建文等14名公职人员被判刑,其中李武义、李大军分别被判死刑死缓。被告人许某某是该案中最后一个被判刑的公职人员,也是被处罚最轻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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