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湖南永兴警方对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70万元的黄某、左某和李某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1年4月初,永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永兴县检察院反贪局移送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案,顺藤摸瓜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左某、李某。
经审查,三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2004年9月份,黄某和李某两家煤矿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李某煤矿出技术、出资源占煤矿总股份的30%,黄某煤矿出资金占总股份的70%,两个矿合作开采一新矿井。
2004年11月份,李某煤矿提出以600万元的价格将30%的股份转让给黄某煤矿,而黄某则想以个人的名义,以270万元的价格将煤矿30%的股份转让下来,再转手卖给新矿井,李某嫌价格太低,不同意270万元的价格转让。在此情况下,黄某便要该矿股东左某去跟李某商量,事成之后给左某10%的股份。经左某向李某行贿70万元,最终该煤矿30%的股份被黄某以270万元的价格转让下来。随后,黄某将30%的股份以600万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新矿井,共获利330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左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提请逮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通讯员 曹霞秋 何忠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