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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籍业务员截留公司22万预付款 犯职务侵占罪判一年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6-06-22  来源:郴州新闻网

在湖北某化工公司工作的业务员许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截留公司预付款22万元,并挥霍一空。经永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6月15日,许某被永兴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许某,现年47岁,高中文化,永兴县人。2013年6月,许某经人介绍到湖北省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湖北公司”)任业务员。2013年6月至11月公司发给其4000元/月的固定工资,2013年11月后工资的发放形式改变为按业务量200元/吨提成,许某继续为湖北公司联系采购生产原料。

2013年12月,许某以湖北公司业务员的名义与永兴县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称“永兴公司”)联系一笔购买烟灰业务。在洽谈过程中,许某向“湖北公司”总经理刘某报称:永兴公司要求先预付货款125万元才发货。后刘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共预付永兴公司货款125万元(其中刘某从其私人账户分别转账80万元和34万元,并指示许某从安仁县某公司退回的15万元款项中支付11万元)。

2013年12月9日,许某将两车烟灰(80.05吨)发往“湖北公司”。经结算,该批烟灰的货款为1025059元,“永兴公司”应退还“湖北公司”预付款224142元。2013年12月26日,许某要求“永兴公司”将剩余的22万元预付款退回自己的账户,并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借给他人、个人生意及日常生活开支。2015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将潜逃的许某抓获,经审讯,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身为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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