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9月28日起,对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国土资源局为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地役权;
(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登记。
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县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原有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不动产登记受理地点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电话:0735-5569063)。
五、有关事项:
自2016年9月10日起,全县原有土地、房产、林权登记机构停止受理登记业务;2016年9月19日18:00起停止颁发各类权利证书,同时废止永兴县原有土地登记、房产登记、林权登记专用章。
2016年9月10-18日为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停止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调试、登记流程测试、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
自2016年9月19日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