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组建县新农保经办机构,直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并按照省级管理模式,将参保信息输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针对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的特点,免费发放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七条 新农保工作服务对象多、工作任务重,要充分发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一)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公示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新农保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资料、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三)建立乡镇和村新农保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长效保障机制,按每年实际参保缴费的农村居民安排基层经办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九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八条 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做好新农保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优抚制度衔接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采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由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机构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上级出台的有关新农保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