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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2-07-26  来源:永兴县政府网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全家庭服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网络,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提供鉴定服务。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制度,建立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县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内外家政服务技术和经营管理理念,重视中高级管理人才的培养。支持永兴职业中专学校和永兴技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永兴职业中专学校和永兴技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根据家庭服务用工主体和劳动内容的特殊性,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适合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明确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家庭服务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定位,要求家庭服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出台家庭服务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家庭服务规范合同样本以及专用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样本,明确合同责任,对三方权益和责任做出详细规定,保证三方的用人、服务和维权行为有法可依。

(二)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政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三)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探索符合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模式。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家庭服务机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商业保险公司要开办针对家庭服务业、以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业保险业务,力争将双方在服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要在家政服务员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发放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合法利益。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家庭服务机构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在家庭服务业密集区域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调解组织,促进家庭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条件的应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运用简易程序、终局裁决、裁决先予执行等方式,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探索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工作机构。成立永兴县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统计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残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处理全县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借鉴吸收国内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家庭服务业统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安排。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积极引导家庭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予以表彰,并在各级劳模评选中安排一定的名额,努力营造关心、关爱、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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