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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2-07-26  来源:永兴县政府网

永兴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郴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郴民办发〔2008〕3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力度的通知》(湘卫合医发〔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按照“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的工作目标,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体救助、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分类分层施救的原则;

(四)及时绩效的原则;

(五)部门配合、整合资源、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

(三)城市低保户;

(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四条  医疗救助内容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一)资助救助

1.资助方法。按照分类资助办法,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在农村,全额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在城市,全额资助城市三无人员,部分资助城市低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城市困难群众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通过资助,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2.资助标准。(1)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2)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其他城市困难群众按照国家规定的特补标准资助,即在普补的基础上,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再由各级财政特补10元,成年城市低保对象再由各级财政特补60元。补助金额根据相关政策的调整相应调整。

3.资助程序。在年度参合参保办理时间内,合管办(医保站)规定办理机构凭《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城市低保金领取证》、低保存折以及相关证件和县民政局提供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名单,直接对资助对象按规定标准予以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重残人员是指持有《残疾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下同)、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由县民政部门核发一定金额,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200元,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规定特殊慢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每年由县民政部门核发一定金额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500元,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需要救助的特殊慢性病病种: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风心病(心功能三级以上)、冠心病(心功能三级以上)、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三期(有心、肾、眼、脑血管并发症之一者)、慢性哮喘、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脑血管意外长期卧床(中风后瘫痪)、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肺结核、精神分裂症、甲亢(甲亢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以上)、血友病、癫痫和其他慢性病。

日常门诊救助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程序:(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日常门诊(或特殊慢性病)救助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已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领取的补助凭证等原件,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等复印件(下同);(2)乡镇民政办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县民政局提交门诊救助审批表、分类汇总花名册和相关电子文档;(3)县民政局审定发放《医疗救助证(卡)》。

3.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每年由县民政部门核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金。

需要救助的特大疾病病种:恶性肿瘤、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排异、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疾病引起的全身瘫痪和其他特大疾病。

申办程序:(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乡镇民政办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县民政局提交门诊救助审批表;(3)县民政局审定;(4)财政、民政部门发放救助金。

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门诊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三)住院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的住院医疗救助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07〕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力度的通知》(湘卫合医发〔2010〕10号)要求执行。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病种。对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因病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人员患病住院,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住院。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在县或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100%的医疗救助;转诊到县以上医院就诊的,救助金额不高于3000元。

2.农村低保户住院。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20%的医疗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15%的医疗救助;转诊到县以上医院就诊的,按10%进行救助。

3.城镇低保户住院。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按不低于15%的比例给予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户住院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范围实施诊治,对超越该范围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住院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承担。

享受了住院医疗救助的对象,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

申办程序:(1)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和城乡低保户住院,凭《农村五保户》、《低保证》、城乡低保存折、身份证等享受住院医疗救助;(2)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3)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县救助局结算。

未参保的及在县外医院就诊的参照临时医疗救助程序进行申报,享受住院医疗救助。

(四)临时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和百岁老人,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0%。

1.具体条件:(1)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大病,享受了劳动医保部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其他补助后当年个人自费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2)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人员患大病,享受了劳动医保部门(卫生部门)医疗保险报销及其他补助后当年个人自费医疗费用的自费部分超过1万元的;(3)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人员患大病,享受其他补助后当年个人自费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的。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原因所发生的费用;因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2.申办程序:(1)临时门诊救助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永兴县临时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相关证明;(2)村(居)委会核实;(3)乡镇民政办审核;(4)县民政局审批;(5)财政、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本人。

第五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县本级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1.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2.各级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社会捐赠资金;

4.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

用于资助救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资金,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名单或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居民名单,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补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补资金,由各级财政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通过城市医疗救助科目下达。采取事先预拨资金、事后审核结算的办法,先由财政部门将已经安排的补助城镇困难居民参保的特补资金及时足额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拨付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再根据民政、人社部门核实的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居民人数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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