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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2-07-26  来源:永兴县政府网

由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垫付的日常门诊救助、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经民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分别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直接拨付医疗机构。具体结算方式与办法由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需求提出支付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每年的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量的20%。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发放专账,用于办理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细台账。

第六条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一)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民政、卫生等部门联合审查合格认可后,方能成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二)门诊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机构承担。住院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承担。

(三)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按照当地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四)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针对救助对象的病情和实际需要,帮助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建立定期与民政部门审核结算机制。

(五)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的管理规定,并建立救助对象个人健康档案,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的优惠政策、优惠标准和措施要予以公示。县民政部门会同卫生、人社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组织与管理

(一)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制定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批,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基金的管理使用、统计和上报有关医疗救助工作方面的材料,并做好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本级财政预算,救助资金的拨付、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的预算和基金的监管工作。协助民政、卫生、人社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一窗式”结算平台。

(三)卫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指导及监督工作,确保资助参合参保报销和救助的快捷兑付,协助做好医疗机构“一窗式”结算工作,确保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人社部门负责城镇医疗救助对象的居民基本参保工作,确保救助对象的医保补偿快捷兑付,配合做好医保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协助做好医疗机构“一窗式”结算工作。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依纪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七)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行为,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八)乡镇、村(居)委会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申报、核定及临时医疗救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  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向社会公示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张贴就医指南,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诊;要严格按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执行,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确保服务质量。

(二)承担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违规审批以及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款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医疗救助对象应诚实守信,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依法追回已领取的救助资金,取消其当年医疗救助资格,并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四)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审计,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永兴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暂行)》(永政办发〔2005〕6号)、《永兴县城镇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05〕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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