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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3-07-05  来源:永兴县政府网

未经县住房办和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而发放住房补贴资金的,按照滥发财物论处。

第二十八条  政府住房基金、住房补贴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财政局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财政局会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单位住房基金收支计划由县住房办编制,报县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政策性住房资金信贷计划由县住房办编制,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度县财政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县住房办要按规定及时编制政策性住房资金决算草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以外的政策性住房资金净收益由县住房办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和弥补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征收、使用和管理业务经费的不足,其风险准备金的动用由县房改领导小组审批。依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7〕11号文件规定,对政策性住房资金及其净收益免征税费。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办、县财政等部门应确保政策性住房资金专款专用、防范风险、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建立并实施代扣偿还制度,强化对政策性住房资金逾期贷(借)款本息的清收。

(一)欠贷(借)款单位有财政拨款的,其欠款本息由县财政代扣偿还;

(二)欠贷(借)款单位有非税收入的,其欠款本息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代扣偿还;

(三)欠贷(借)款的单位纳入了县会计集中核算的,其欠款本息由县会计核算中心代扣偿还;

(四)逾期的个人住房贷款可按规定由县工资发放中心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从其工资或住房公积金存款中代扣偿还。

第三十三条  对逃废债务、拖欠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起诉,依法清收其所欠的贷(借)款本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规定接受县财政、审计、物价、监察、住房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完整的报表、账簿、凭证等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规定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对县住房办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及使用情况;

(二)政策性住房资金的收支业务情况;

(三)政策性住房资金的财务收支决算审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政策性住房资金征收管理中,财政部门委托县住房办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执收的非税收入中统筹纳入政府住房基金的情况;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缴纳情况;

(三)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发放的情况;

(四)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上缴建设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财政局、县住房办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及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授权委托县住房办具体履行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责,并对受委托的县住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永兴县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05〕73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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