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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服务方案(试行)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3-07-21  来源:永兴县政府网

为切实加强全县校车安全管理,积极探索符合我县实际、满足学生乘车需求的校车运营模式,有效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中小学生、幼儿得到优质校车服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3〕82号)、《关于建立并完善学生用车(船)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的通知》(湘学车发〔2012〕2号)和《永兴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永办〔2012〕68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城乡资源共享、线路设置科学、管理规范、覆盖全县城乡的镇村公交(客运)网络,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运营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原则,确定以专营模式为主、农村客运(公交)为辅的运营模式。

(一)专营模式。由校车服务公司购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专用校车,在学生上下学时段接送学生,向学生收取适当费用,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农村客运模式。公办义务制学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学校负责与农村客运车辆车主或公交车辆管理公司签订接送学生合同。

道路宽度不符合以上两类车辆通行条件的乡镇,整合利用辖区内现有的社会车辆(7座以上的微型车),办好校车手续,签订合同,纳入校车服务公司或客运企业规范化管理,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民办学校、幼儿园已办理校车手续的车辆,允许在过渡期间运营,纳入校车服务公司管理,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三、运营原则

(一)凡具有完善的城市公交客运系统的城区或县城,学生乘坐公交车上下学。小学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应由家长或监护人陪护乘坐公交车上下学。

(二)幼儿园学生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实行就近入学,由监护人接送。距幼儿园2公里以外,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必须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

(三)现有客运班线覆盖的村庄,其学生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如该班线因运力不足不能满足接送学生需要的,由乡镇调查核实后,可按程序申报校车服务。

(四)农村小学生距学校2.5公里以内、初中生距学校3公里以内的,鼓励其步行上下学,小学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应由家长或监护人陪护上下学。

(五)农村小学生距校2.5公里以外、初中生距校3公里以外的,且道路符合安全通车条件的可纳入校车服务范围。

四、实施办法

(一)规范校车管理

根据湘教通〔2013〕82号文件精神,《条例》实施允许存在过渡期,我县过渡期初定为6至8年。过渡期内,“学生用车”一律使用“校车”名。原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依法取得校车经营许可并提供校车服务的个体经营者,须全部纳入校车服务公司规范化管理。2013年5月1日后,民办学校、幼儿园新购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时,必须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41批及以后)中选购;纳入农村公交(客运)模式管理的,可以使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要求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在取得校车标牌后方能参与接送学生,并安装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二)严格资格审查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具体审查条件和程序详见《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办法》(附件1)。

(三)强化乘车审核

依照运营原则,认真落实乘车学生申报。学生乘车按照以下流程申报:学生(家长)申请→班主任核实→学校审核→乡镇审批→县校车办签署意见→校车服务公司签署意见→发放学生乘车证。

(四)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客运公司成立校车服务公司,提供校车服务。

五、职责分工

县教育局:优化学校布局,提供乘车学生数量分布和用车需求情况;与各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各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联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各校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检查,防止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统筹建立校车管理台帐与数据库,上报校车管理信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县交警大队: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资格;负责办理校车标牌、标识,统一喷涂校车颜色;对道路交通及安全设施进行巡查,维护上下学交通秩序;查处打击校车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会同学校及运营企业做好对师生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工作;落实校车牌证办理和车辆过户、车辆检测等工作;完备校车资料,做到一车一档、适时更新。

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农村客运(公交)营运线路;加强对农村客运(公交)运营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加强乡村道路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校车停靠点等设施建设;减免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标准给予校车燃油补贴。

县财政局:落实县政府安排的校车补贴、奖励经费,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安监局:加强校车营运安全监管,参与较大校车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物价局:会同财政、教育部门适时制定指导性运营价格并监督实施,严厉打击乱收费乱涨价行为;督促落实涉及校车的价费优惠政策。

县地税局: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中有关减免校车运营税费的优惠政策。

各中小学校:提供本校学生乘坐校车的需求情况;与校车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监督校车合法运营;定期对师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与校车公司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做好其他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县运管所:做好县运输公司和公交公司的日常监管和车辆调配工作;支持乡镇开展农村客运(公交),及时审批办理农村客运(公交)线路;督促运营企业完成以下工作: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办好相关手续;加强车辆管理与维护,确保校车性能安全;履行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校车安全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县、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牵头协调相关投资人及相关部门组建校车服务公司,配合相关部门审核营运线路和校车服务补贴;按相关规定组织管理和发放校车各项补贴,保证校车补贴专款专用,并且及时发放到位。

校车服务公司: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驾驶人、照管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校车监控平台,对校车实行实时监控;建立学生乘车IC卡,实行学生乘车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相关台账;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办好相关手续,提供校车服务;加强车辆管理与维护,确保校车性能安全;聘请有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上岗,雇好随车照管人员,并做好驾驶人、照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督促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确保校车安全顺利行驶,与学校做好学生清点交接手续;做好价费公示,严格按标准收费;履行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校车管理规范安全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工作。相关部门和乡镇要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明确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运营安全。

(二)严格落实校车补贴。按照“政府补贴、税收减免、运营优惠、家庭分担”的原则,建立合适的学生乘车费用分担机制。补贴资金由乡镇组织申报,经校车办、财政、校车服务公司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同意,划拨到各乡镇,由乡镇组织发放。具体补贴办法见附件2。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管理责任追究制,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因未按规定实施校车安全工作,或者因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发生学生接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将校车专项补贴挪作他用和非法侵占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工作考核。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相关单位、乡镇年终绩效考核范围。县校车办制订校车管理工作考核方案,每年对各部门、乡镇和校车服务公司进行考核,对校车安全工作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达标的,给予批评教育甚至行政处分。


附件1:校车注册、标牌核发办理流程

(一)专用校车注册登记

专用校车以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客运企业名义注册,不受理个人车辆作为校车,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要求,校车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校车标识》(GB24315-2009)及其第一号修改单要求,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应符合《校车标志灯》(GA/T1004-2012)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GA/T1005-2012)标准要求。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查验,不得办理专用校车注册登记。

(二)校车标牌核发

校车所有人首先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县交警大队接到县教育局转来的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征求意见的材料后,按规定审核: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校车是否已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北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并提出审核意见,书面回复县教育局。校车经县校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使用许可后,向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申请领取校车标牌。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发放校车标牌时,将会审核并收存以下证明、凭证:

1.《校车标牌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收存复印件);

3.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收存复印件);

4.机动车行驶证(收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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