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复印件;
6.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复印件。
支队车管所将会在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将会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非专用校车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7座以上、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的车辆,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标牌的,必须到具有国家许可资质的校车改装企业(我省为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车辆改装,并由该企业出具整改专用合格证,发放校车标牌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三)核发校车检验合格标志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支队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支队车管所将会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校车标牌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校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相关信息。
(四)补(换)领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支队车管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支队车管所将会在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收存相关证明、凭证。
(五)校车标牌的收回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支队车管所。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支队车管所。
(六)校车标牌信息变更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校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七)校车信息通报
县交警大队要与市交警支队衔接,协调,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县教育局。
县交警大队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等校车管理单位,并通报县教育局。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从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办理流程
(一)校车驾驶资格审核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审核驾驶人身体健康状况、交通违法行为、酒驾记录、扣分记录、犯罪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等。每月向县教育局、学校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配合县教育局建立校车驾驶人管理台账。
县交警大队要与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衔接协调好:全面审核把关和校车驾驶资格的签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签注准驾;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收存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收存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6.学校服务证明。
县交警大队要与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衔接协调好,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郴州市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县教育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校车驾驶人审验
校车驾驶资格实施年审制。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对校车驾驶人逾期未接受审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驾驶人所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客运企业。
(三)校车驾驶资格注销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报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县交警大队应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县教育局和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有被记满分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附件2:永兴县校车运营补贴办法
一、校车购置补贴。县政府对2013年4月1日后校车服务公司新购置的农村公交(客运)车辆被确定为校车的,每车补贴2万元;对民办学校、幼儿园2012年8月1日后新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且办理校车手续并纳入公司管理的,每车补贴1万元。
二、学生乘车补贴。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学生收取一定的乘车费用,收取标准按照寄宿生、通学生和乘车里程的不同情况,实行期(一学期)票制,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校车运价拟定和监督实施工作。县政府根据寄宿生、通学生和里程远近不同情况,按每人每期40—180元的标准给予公办义务制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补贴。民办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的车辆都是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专用校车且纳入校车服务公司管理的,享受公办义务制学校同等标准的学生乘车补贴;使用非专用校车且按规定办理校车手续纳入校车服务公司管理的,按公办义务制学校学生乘车补贴的60%给予补贴。
三、安装GPS定位系统和视频装置的专用校车,每台一次性补贴2000元。
四、全年安全正常运营的学生渡船,每船补贴3000元。
五、对校车服务公司纳入统一管理的校车,按中型以上校车(14座以上,含14座)每车每年2200元,中型以下校车(14座以下)每车每年1800的标准核定管理费,从校车专项经费中列支。校车服务公司可以向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校车据实收取监控信息流量费,未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校车,监控信息流量费在校车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设立学生用车管理安全奖。根据《永兴县校车服务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对校车服务公司进行年度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公司适当的奖励。
七、农村公交(客运)车辆纳入国家燃油补贴范围,享受国家燃油补贴。
八、其他补贴项目支出,由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