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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5-03-10  来源: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五章  租赁当事人社会义务

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配合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有关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盗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承租人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对承租人进行计生管理和服务;

(五)发现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生育或者怀孕的,及时向人口和计生部门或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服务机构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出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四)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

(五)自觉维护居住地的环境卫生、治安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依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房产、公安、人口计生、工商、税务等部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机构、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不履行相应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郴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郴房〔2012〕8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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