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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09-03-12  来源:长沙晚报

(五)协调其他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第十六条 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外。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务。

第二十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报管理中心审核后作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依据。

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及时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单位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金的;

(三)其他确有特殊困难的。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恢复正常的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可以补缴降低缴存比例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的应当补缴。

第二十四条 核定单位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当年经批准的最低缴存比例,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十五条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查询的途径和方法。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家庭遇到突发事件,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三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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