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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永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13-07-20  来源:永兴县政府网

2.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3.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其他类

1.近视及斜视矫形术。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水、磁、电、热、光疗及各种理疗康复等(不含手足口病和残疾人9类理疗项目)辅助性治疗项目。

3.戒毒,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致的医药费用。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当年足额征收了社会抚养金的除外)。

5.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职业病(相关政策有规定的除外)产生的医药费用。

6.应享受国家、省专项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

7.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和已达到出院标准而未出院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8.各种科研、临床诊断性的治疗项目。

五、特殊及慢性病种门诊补偿范围及年度限额补偿标准

(一)特殊及慢性病种实行申报审查报账制

1.如病人在本年度住过院,凭省、市级医院科诊断书,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审批。

2.县级医院的要有相关检查报告单(要求电脑打印),或是要有门诊电脑发药单据,或药房电脑票据。

3.患者在县、市级医院住过院,但未写清详细病情,如补偿单只有高血压或糖尿病,可复印病历首页或入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公章,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审批。                                                                                 

4.特殊及慢性病种实行一次性补偿制。患者可于疾病治疗结束或运行年度结束前,到乡镇审核站一次性申请补偿。   

(二)特殊及慢性病种门诊补偿范围和标准

编号 特殊及慢性病种名称 年度限额补偿标准(元) 编号 特殊及慢性病种名称 年度限额补偿标准(元)
1 恶性肿瘤

1000

2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1000
3

再生障碍性贫血、

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1000 4 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排异 1000
5 帕金森氏病 800 6 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 800
7 风心病(心功能Ⅲ级以上) 800 8 冠心病(心功能Ⅲ级以上) 800
9 高血压Ⅲ期(有心、肾、眼、脑血管并发症之一者) 800 10 糖尿病(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800
11 肝硬化 800 12 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800
13 系统性红斑狼疮 800 14 脑血管意外(脑梗)长期卧床(中风) 800
15 重症肌无力 800 16 肾病综合症 800
17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800 18 柯兴氏综合症 800
19

肺结核

(目录内用药不少于50%)

800 20

癫痫(脑瘫)

700
21 精神病 700 22 甲亢(甲亢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以上)、甲低 700

(三)尿毒症患者的血液(腹膜)透析,活体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地中海贫血输血,癌症患者在门诊实施的放疗、化疗,脑瘫患者和自闭症患者在门诊实施的康复治疗,其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每季度住院一次予以补偿(每季均扣除起付线,扣满2000元为止)。未实施上述治疗的按第(二)款规定补偿。

六、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实行基本医疗全免费

凡持有永兴县农业户籍的农村孕产妇在县内县乡定点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属服务包内的项目,个人可享受全免费。其费用由中央和省财政、新农合统筹基金给予补偿。在县域外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照县级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对患有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的高危孕产妇,经县合管办审查后,按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二)补偿标准

1.县产科急救中心,即县人民医院:1650元/例。

2.二级医疗机构,含县中医院、县二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1550元/例。

3.县城区具备剖宫产资质的一级医疗机构,含城关卫生院、康美医院:1350元/例。

4.县城区外具备剖宫产资质的一级医疗机构,含柏林中心卫生院、金龟中心卫生院、鲤鱼塘中心卫生院、马矿医院和马田妇产医院:1000元/例。

5.不具备剖宫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含油市卫生院、湘阴渡卫生院:800元/例。

上述补偿均含财政补偿300元/例,以后有医疗机构评审获得产科资质的,也按上述标准补偿。

(三)计划外生育住院分娩补偿程序

计划外生育住院分娩原则上不在助产医疗机构补偿。如孕产妇分娩出院3个月内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并持有乡镇政府或县人口计生委证明和住院分娩相关资料,可到乡镇审核站申请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标准补偿。

(四)计划外住院分娩收费标准

1.二级医疗机构和县城区具备剖宫产资质的一级医疗机构:平产850元/例,剖宫产2500元/例,双胎增加150元/例。

2.县城区外具备剖宫产资质的一级医疗机构:平产800元/例,剖宫产2000元/例,双胎增加150元/例。

3.不具备剖宫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平产800元/例,双胎增加150元/例。

七、单病种住院费用限价标准和定额补偿标准

(一)对妇产科、外科、五官科54个病种实行限价定额补偿(见附件)。各定点医疗机构超过相应级别限价标准的,县合管办审核时,将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予以核减。参合农民因患上述54个病种之一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外住院治疗的,不分医院级别,补偿金额按县内医院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继续加大农村重大疾病救治保障力度。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下列农村重大疾病提高补偿标准:

1.农村儿童先心病实行按单病种费用标准免费救治,其中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的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额承担;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80%、医疗救助负担20%。

2.农村儿童白血病救治对规定临床路径的全程规范化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所需费用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及患儿家庭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70%、医疗救助负担20%、患儿家庭负担10%。对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规定补助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新农合负担80%,医疗救助负担20%,其余费用由患儿家庭负担。

3.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大病临床路径规范化治疗的新农合住院规定可报费用补偿比例为70%,终末期肾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血液透析按照住院补偿标准予以补偿。门诊腹膜透析补偿标准按照住院规定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4.0-6岁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结合全省“启聪扶贫计划”项目的实施,对住院手术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用,按60%的比例予以补偿。

5.继续加大农村重大疾病救治保障的范围,把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Ⅰ型糖尿病及晚期血吸虫病等病种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保障的范畴,并将可报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80%。

6.以上病种必须向县合管办申报审批后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就医者,不享受特殊补偿政策,执行一般疾病补偿标准。

(三)利用抗蛇毒血清治疗毒蛇咬伤,每人次补偿1000元;动物咬伤注射狂犬疫苗,每人次补偿100元(血清不予补偿)。

(四)泌尿系统结石体外碎石,不分医院级别,每人次补偿240元(一年限报一次)。

八、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一)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办法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总额预算付费制度和“按月结算,分季平衡,年终决算,超支自付”的管理办法。县合管办根据各乡镇参合人数(或医疗机构门诊业务量)核定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总额预算指标,由各医疗机构包干使用。

(二)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标准

1.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实行按比例补偿模式。参合农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起付线10元,可报费用补偿比例60%,即普通门诊补偿金额=(可报费用-10元)×60%。每人每天限报一次。原普通门诊个人家庭账户仍有余额的,其余额不再用于普通门诊补偿,一律作为参合农民家庭户成员今年或今后年度冲抵住院医药费,直至个人家庭账户余额为零。

2.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控制普通门诊次均费用,月门诊次均费用控制在50元以内,超过的予以核减。

3.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按全县参合人数人均40元的标准进行提取和总额预算,用于参合农民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检查费等费用的补偿。其中防保型卫生院、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分别按乡镇参合人数人均30元、34元、38元的标准进行总额预算和分配。

(三)普通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1.一般诊疗费(含诊查费、注射费等);

2.医技检查费:化验、B超、心电图、X线透视照片等常规检查费用;

3.《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和基本药品目录零差率药品,中药饮片及中医治疗适宜技术。

(四)普通门诊统筹不予补偿的范围

1.在县外医疗机构和 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2.《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费用以及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用;

3.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与损伤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

4.本身无疾病而到医院购买非治疗性药品或滋补药品费用;

5.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药费用。

(五)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县内乡镇(中心)卫生院(含马矿、湘永矿医院)。

九、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一)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由县卫生局、县合管办审核,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后向社会公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接受县卫生局、县合管办的监督管理。

(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县合管办递交服务承诺书,承诺并自觉达到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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