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失业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进行失业登记,或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的;
(八)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九)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无正当理由不勤耕种责任田地(山林、水塘),任其荒芜的;
(十)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本地就读的异地在校学生;
(十一)经县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核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结合专项救助进行。
城乡居民家庭向救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救助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定后,向 低收入核对机构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出具正式委托书,并附核对家庭信息资料。
在申请社会救助时,由户主通过村(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书面申请。在本县范围内人户分离的,可向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先行取得住房困难证明材料方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
第二十四条 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民政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永兴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书》,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户主委托书;
(二)自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
(三)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提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人证》;
(五)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六)家庭成员中有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读学生的,提供在读证明;
(七)外出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八)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状况证明;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因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十一)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常住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十三)申请人授权查询其家庭相关财产、收入等个人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十四)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村(居)委会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验,确认其真实有效和完备的,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由申请人按规定如实填写《永兴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永兴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
村(居)委会自收到申请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填写《永兴县城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将调查、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村(居)委会对经调查、评议确认为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居)委会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和表格报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审核确认为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县民政部门在收到报送的审批材料后,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核对。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分别送有关部门或机构核对,有关部门或机构按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信息反馈工作。县民政局收到反馈信息即时完成审批,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出具《永兴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证明》,并送相关专项救助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民政部门对经评议、审核、审批确认为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书面告知相关救助部门并说明理由,由相关救助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对有异议的,申请人向专项救助部门提出申诉,县民政部门接到专项救助部门有关申诉内容后,向专项救助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核对家庭至少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凭申请核对家庭授权书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进行查询和信息比对。
第三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三十三条 凡需经市级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核对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核对请求,并提出核对的具体事项。市级民政部门不直接受理个人的信息核对申请。
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尚未搭建完成或信息平台暂时无法与相关部门对接的情况下,应先采用手工核对模式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不再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
第三十五条 《永兴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监制核发,有效期为1年,1年期满需重新核对。
第三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档案,并将城乡低收入核对家庭情况及其享受有关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三十七条 教育、房产、人社、卫生、司法、工商、税务、公用事业、工会、残联等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情况无偿提供给县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