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永兴房产网 > 湖南永兴 > 永兴政务 > 正文
永兴县开展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和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永兴房产网 www.880735.com 更新:2022-12-28  来源:永兴县人民政府

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和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和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主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违规加层、改扩建、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存在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初判存在安全隐患和超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未经鉴定合格,不得用作经营场所。

二、自觉整治房屋安全隐患。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置房屋安全隐患。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立即处置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搬离、停止生产经营或出租;违法违规建设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必须依法拆除。对应当整改而未整改、应当处置而未处置,发生房屋倒塌、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三、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建设。对县城建成区以下违法建设情形,依法给予限期拆除或者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给予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收入、罚款等处罚。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3.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4.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且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5.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对县城建成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对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并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建设当事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条款乡镇(街道)参照执行。

四、本通告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9日

相关文章

永兴房产网|网站域名:www.880735.com|永兴房地产新闻门户网

永兴楼盘二手房信息平台,按Ctrl+D快速收藏本站,请记住网址并发给永兴老乡分享哦!

永兴房产网 - 永兴新闻房产楼市